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费。

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引导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