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开展城市更新、推进新城等重点区域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建保护妇女隐私、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