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开展社会救助时,应当优先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等方面的保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