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资助、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