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条有效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