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

禁止侵犯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