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增进在闽女台胞福祉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闽女台胞加入当地妇女组织,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闽台妇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