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增进在闽女台胞福祉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在闽女台胞加入当地妇女组织,参与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鼓励闽台妇女组织开展交流合作,深化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