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视频、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开展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并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在管理、服务、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

用人单位应当把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纳入教育培训的内容,加强安全保卫和管理,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查处置程序。

公共交通、娱乐场所、商场、旅馆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防范性骚扰的工作机制,及时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协助相关案件调查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