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八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妇女联合会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