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七条有效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行政村、社区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协商议事活动,并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支持在女性劳动者相对集中的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和新就业群体中建立妇女组织,组织形式根据实际灵活设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