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以及协商议事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征求所在村(居)妇女联合会的意见。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或者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