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壮大政府引导基金,引进国内一流产业链主导企业,推动核心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集群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完善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