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