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现行法治框架内,先行先试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探索,对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在全市推广。支持省级新区、园区等依法承接省级、市级赋予的管理事项,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开展差异化、特色化的改革探索。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