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