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