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
鼓励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帮助排查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提供风险防范举措和法律建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