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常态化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统筹推进业务协调、信息提供、民生保障、风险防范等工作,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