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等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协作与信息共享。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推进诉讼、执行与公证全流程协同,开展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协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产执行和解以及规范处置机制,完善执行案款发放机制,压缩执行时间,加强智慧执行系统建设,全面推行网上司法拍卖。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