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