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种行政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依法采用对市场主体权益影响最小的行政措施。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