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深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建立企业经营风险分析模型,按照不同风险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