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应当开展审批监管联动,及时向对方推送信息材料与处理结果。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提请机构编制机关予以协调明确。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