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归雁兴菏”行动等人才回引政策,健全市、县、乡、村四级返乡创业工作联动机制,完善返乡创业服务平台,加大推介宣传力度,吸引在外人员返乡创业就业。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