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市场需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服务、社会保障、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