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创新创业政策措施,统筹安排创新创业资金,加大对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计划。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完善配套服务,降低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成本。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