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科技研发创新体系与科创平台体系。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