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给予表扬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