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人文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鼓励企业家创新,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企业家给予表扬和奖励。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