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共同推进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与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有关部门应当同步制发电子证照,并及时、全量、完整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实现全部电子证照互认互通。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已收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