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全面推行在线办理业务并共享营业网点,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开设服务专窗,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

用户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设施的,应当由公用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建设、维护成本,不得向用户企业收取或者要求其向第三方缴纳。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