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和公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平等参与,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投标人不得通过串标、围标、低于成本报价等违法违规方式参与竞标。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