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普惠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应急转贷机制,推进新兴金融业态发展,优化金融空间布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创新融资担保方式,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提供优质融资服务,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