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定期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实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应当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涉企政策辅导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涉企政策服务。

本市建立惠企政策落实评价制度,实施全覆盖、全周期跟踪问效。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