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人居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行为进行劝导、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