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