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