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