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投入、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逐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市场化、专业化水平。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