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草、水利、文广旅、卫生健康、教育、城管、公安、科技、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