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养殖圈舍,私自扩建庭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