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