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公共绿地绿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