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一)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或者其他农业废弃物;(四)将无法降解的农膜粉碎还田;(五)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