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一)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粪污;

(二)擅自丢弃、掩埋、焚烧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

(三)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或者其他农业废弃物;

(四)将无法降解的农膜粉碎还田;

(五)其他影响农业废弃物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