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

鼓励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对于不具备条件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