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规模化养殖场建设应当符合禁养区、限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减少动物粪便、污水等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严禁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防止恶臭气体和养殖废弃物泄漏、渗出。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指定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堆沤区(点)之外的环境排放。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密集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养殖废弃物集中收储堆沤区(点),对养殖废弃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鼓励畜禽分散养殖向集中养殖方式转变,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等对农业种植废弃物、养殖废弃物等进行集中收集、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农户施用农家肥。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