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不得随意抛弃。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膜、秧盘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使用环保农膜等环保产品。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