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掩埋、焚烧生活垃圾;

(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

(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