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掩埋、焚烧生活垃圾;(二)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转移、倾倒、填埋;(三)侵占、损坏、擅自迁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