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

(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