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垃圾和农业废弃物治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农村垃圾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二)运输垃圾的车辆应当采取苫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垃圾中转站、垃圾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四)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