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建立健全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和监督管理机制。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的村镇,可以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