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厕所改造以及粪污处置的行为:

(一)建造露天粪坑;

(二)随意倾倒和直排厕所粪污;

(三)其他影响厕所改造和粪污处置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