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建设与改造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村厕所粪污应当按照以下模式分类处置:(一)化粪池的尾水接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或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二)未纳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但已经无害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应按照排放等级对应的标准进行排放;(三)不能及时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建设密闭贮粪池集中贮存。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